財建[2006]459號
第一條 為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的科學性、公正性,規范項目評審工作,根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46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部對各地申報的材料進行登記、造冊,建立項目庫,統一管理。
第三條 由財政部、建設部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步篩選,列入項目庫。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列入: 1.項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不具備安全性; 2.提供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 3.不符合所在區域的建筑節能標準; 4.申報手續不完備,申請報告編寫不符合規定; 5.已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的資金支持; 6.利用可再生能源實行集中供熱、供冷但未實行按用熱(冷)量計量收費的項目和城市; 7.不符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條 財政部和建設部聯合組織專家,從項目庫中選取一定比例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集中評審,并對項目示范增投資提出審核意見。 項目主要依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申請報告進行評分,詳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評分表》(附1)(略),評審內容如下: 1.技術先進,是指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的先進性; 2.適用可行,包括實施單位和技術支持單位、運行維護、施工工藝、產品設備、風險; 3.經濟合理,包括增量成本,常規能源替代量、費效比(增量成本/節能效益); 4.示范推廣,包括項目的區域代表性、建筑類型代表性、其他資源節約措施、后評估保障措施。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評審專家的組成。 (一)由建設部、財政部共同選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建筑節能、財務、項目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項目專家庫; (二)財政部、建設部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每個專家評審組一般不少于7人,評審組應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設備、工程造價等方面的專家,并指定一名專家組長; (三)評審專家應具有對國家和項目負責的態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評審專家如與申報項目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六條 財政部、建設部對評審合格的項目進行確定后進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如有重大問題,經查實取消示范資格。
第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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